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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扶苗行动”助学基金的管理,明确助学金的使用范围,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明确为我镇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
第二、助学金采取结对资助方式,由镇团委作中介,为捐赠者和受助者建立直接联系,形成定向资助。
第三、助学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及家长,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的团支部书记或少先队辅导员负责保管。
第四、助学金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及与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单据要有学生家长签名、学校团支部书记或少先队辅导员作证明,并由校长审批;如有其他特殊支出,需由团委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五、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受助学生档案,具体包括《结对卡》、《受助学生品学情况登记表 》、《助学金收支情况明细表》,在每学期结束后上报团委。学校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并指定教师负责建立与受助学生的联系制度,辅导学生的学习,指导学生给捐赠者复信,保证受助学生安心上学、学习进步。
第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勒流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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