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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区“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区委同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十九、团委有关单位共同成立顺德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二十、“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企业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青年集体,只能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语或旗帜;已获区及以上“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才能挂区及以上“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照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按团中央统一要求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字体;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区为480mm×300mm
二十二、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义工监督队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义工监督队由团区委物色,由义工代表、青联委员、新闻记者等各界青年组成。
二十三、考核、监督工作与命名授牌相结合,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发整改通知,限期两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区“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团区委和有关单位的考核,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
二十五、凡“青年文明号”因某些自然条件的变化,包括该集体中35岁及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全部年龄超过35岁的,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命名单位颁发纪念证书。
二十六、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性撤销牌匾:
1、该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有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二十七、撤销区“青年文明号”,要经区“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团区委审核批准,并与相关单位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收回团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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