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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获“青年文明号”称号集体和“争创青年文明号”集体
按照本意见要求全面实施,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今年11月,已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集体接受复核;“争创青年文明号”集体接受审核。
2、未创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
各单位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对照“青年文明号”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创建标准,以集体的名义申报。已经启动的行业、系统(包括税务
工安 工商 卫生 金融等),由各单位向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争创青年文明号”集体;尚未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启动的行业
系统,各单位向基层团委统一上报团区委,经团区委批准后成为“争创青年文明号”集体,所有争创单位必须接受相应的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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