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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费收缴规定
印发《勒流镇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团(总)支部、二级团委:
  根据团市委《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勒流镇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勒流镇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勒流镇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镇基层团组织团费的管理,按照团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对团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团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1、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调整为:
  (1)农村、机关、企事业及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人每月交纳团费2元。
  (2)在校就读的学生团员,每人每月交纳团费1元。
  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或不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5、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基层团组织上交团费的要求
  1、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团(总)支部按年度统计的团员人数,以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上缴团镇委,余额留用。
  2、镇属学校二级团委、团(总)支部按年度统计的团员人数,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上缴团镇委,余额留用。
  三、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团费应由组织委员专人负责,实行帐簿管理,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团费管理人员变更时,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帐目要清楚。
  2、基层团组织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时,应收回上级团组织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团费收据。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内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基层团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上级团组织每年对下一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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